申訴專員公署指教育局審批私校費用機制與規例有矛盾

發佈日期: 2020-01-14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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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教育局審批私校費用的機制與《教育規例》有矛盾。

公署就教育局審批直資及私校調整學費進行調查,認為是按機制而行,並無不當。但對於私校收取其他費用,教育局本來認為是私校和家長之間的私人財務安排,毋須局方同意。

但公署指相關做法與《教育規例》有矛盾,公署調查期間,局方徵詢法律意見,認同應審批私校收取涉及學生教育的費用,教育局計劃徵詢專業意見,訂定申請及審批程序,再向私校公布。

申訴專員趙慧賢表示:「私校可能用債券、建校費、提名權費等不同名義收取這些費用資金,有時是用來發展學校或作營運,私校當然沒有接受政府資助、自負盈虧,有些私校不牟利,但有些私校牟利。在自由選擇中,家長要留意,學校可以收取這些費用,但最重要是資訊透明,以及獲得教育局根據《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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