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訴庭一連兩日審理政府就反蒙面法被裁違憲上訴

發佈日期: 2020-01-09 18:48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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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庭一連兩日審理政府就引用《緊急法》訂立《反蒙面法》被裁定違憲的上訴。

今次上訴的答辯人是二十四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聆訊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法官區慶祥共同審理。

潘兆初要求政府一方解釋在《緊急法》下「危害公安」的定義,及引用《緊急法》制訂法例對社會的影響。

政府一方重申,《緊急法》1922年已訂立,回歸前政府曾多次引用。而《基本法》的主題是延續主權移交前的制度,故《緊急法》屬本港生活方式一部分;又指《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例等權力,政府有權保護公眾免受傷害。

而香港去年出現公共危險是不容爭議,有戴口罩等的人擾亂公共秩序成為常態,亦令警方驅散人群的成效下降,至星期三晚將軍澳仍有蒙面人生事。政府應阻止示威者以蒙面方式為所欲為。

法官在庭上問,若大批民眾集會或遊行,當中大部分和平參與,只有少數人使用暴力。根據外國案例,大部分民眾集會自由不能因此被剝奪。

政府一方就指,和平示威者仍可能享有集會自由,但集會不應被暴力示威者騎劫。

答辯人一方陳詞就指,法庭作為香港法治的「終極監護人」,有權去定義《緊急法》中所指的「緊急狀態」及「危害公安」,亦有權詮釋《基本法》及《人權法》。案件星期五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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