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彈劾行政長官
發佈日期: 2019-12-0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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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立法會否決由25位非建制派議員提出啟動彈劾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議案,今次是立法會歷來第三次有議員提出同類的動議。 之前兩次彈劾動議都是針對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指控分別涉及他住宅有僭建和UGL事件,最後都是因為建制派反對而遭否決。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立法會可通過議案彈劾行政長官,第一個程序是立法會全體議員最少四分一人聯合動議,指控特首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有關指控。 若有關動議獲通過,委員會調查後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若有證據構成有關指控,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議員亦可對行政長官表達不信任或要求辭職的議案,但無法律效力,2003年立法會就否決了要求時任特首董建華辭職的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