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就實質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 包括取消「強姦」一詞

發佈日期: 2019-12-05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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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包括建議新增涉及「誘識兒童」的性罪行及取消「強姦」一詞。

法律改革委員會早前就不同性罪行先後發表三份諮詢文件,在最終報告書提出近七十項「最終建議」,當中包括將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劃一為16歲,並不論性別及性傾向。涉及兒童或少年人的性罪行,分類為涉及13歲以下及16歲以下,這些罪行無分性別,成年人或兒童干犯都違法。

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經同意下的性行為,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若當中涉及青年相戀的情況,建議控方以避免「性剝削」的原因,可考慮行使檢控酌情權。委員會又建議,將「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又建議摒棄「強姦」一詞,並建議改以另一名稱取代。

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稱:「在諮詢中發現收到很多很多意見,特別是關注婦女權益、其他權益的建議,認為不要再用這標籤,不要再用強姦這標籤,擔心對受害人造成一種傷害,或甚至令他們不夠膽去報案。」

委員會建議廢除多項關乎同性的現有罪行,但就新增一系列涉及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無分性別性罪行,特別提到「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

張達明說:「我們留意到特別互聯網發達的情況,無論外國、香港的情況,都會出現有一些戀童癖的人,爭取到他們的信任,最終目的想跟他們去發生法律不容許的性行為,這個誘識的罪行,就是針對防患於未然,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警方一開始可以介入,調查、拘捕甚至檢控。」

法改會指今次報告書將「判刑」部分分割,稍後會有另一份報告講述量刑及判刑建議。委員會希望政府盡快通過相關建議,並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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