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提私人條例草案 修改非法集結等定義及罰則

發佈日期: 2019-12-03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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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修改現時《公安條例》下,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定義及罰則。

草案由區諾軒及朱凱廸提出,建議降低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的最高監禁年期,分別由現時十年及五年,降至三年及六個月,並將罪行元素中相關集結人數由三人,增至十二人以上。

他們解釋,現行法例仍維持在1967年版本是過時及違反人權,而罪行定義太闊,令很多案件即使無實質嚴重暴力,仍可以定罪。

草案已獲律政司發證明書,待行政長官批出書面同意,可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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