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反蒙面法不符基本法規定 部分限制超乎合理所需

發佈日期: 2019-11-18 18:47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政府引用《緊急條例》訂立《反蒙面法》,高等法院裁定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裁決又指《反蒙面法》部分限制,超乎合理所需。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曾指:「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一條名為《禁止蒙面規例》、即是社會上討論一段時間的《反蒙面法》。」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當時指,鑑於社會出現了危害公共安全情況,決定引用《緊急條例》,亦強調香港不是進入緊急狀態。

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梁國雄就這決定入稟司法覆核,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頒布書面裁決。

裁定《緊急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不符合《基本法》九項條文規定,包括第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六十六條,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還包括有關香港法律體制、行政長官、行政會議職能等條文。

至於《緊急條例》關乎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就不作裁斷。

高院又裁定,有關《反蒙面法》部分措施,與尋求達致正當的社會目的有合理關連,但內容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不符相稱性的驗證標準。

而法庭將會進一步聆訊,讓與訟各方就訟費等作陳詞。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