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死因裁判庭

發佈日期: 2019-11-0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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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學學生周梓樂死亡事件備受各方關注。警方承諾會深入調查,並建議召開死因庭。根據法例,任何人在可疑清況下死亡,死因裁判官可以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

死因裁判官會基於不同情況決定進行死因研訊。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凡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在可疑情況下死亡,或有任何人的屍體在香港被發現或被運入香港,只要死因裁判官認為有需要就可以進行研訊。

另外,有適當利害關係人士,例如律政司司長或死者家屬,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進行死因研訊。

1999年,油麻地發現一名女子骸骨的案件,死因裁判官認為毋須進行研訊。到2005年,時任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認為由死因裁判官調查案中死者死因,是符合公眾利益最適當的做法,向法院申請下令進行死因研訊。法院最後批准申請。

另外,有一些死因研訊是先經過調查才會展開。《死因裁判官條例》規定,有20類死亡個案需要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包括醫學上未能確定原因的死亡、意外或受傷導致的死亡、罪行或懷疑罪行導致的死亡,和自殺死亡等。

但並非所有須呈報的死亡個案都會進行死因研訊。死因裁判官會先根據病理學家等的報告,決定是否需要作進一步調查。調查會由警方進行,死因裁判官在審視警方的調查報告後,再決定是否開庭研訊。

此外,死因裁判官亦可因為基於公眾利益而調查任何死亡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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