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特務警察

發佈日期: 2019-10-18 18:2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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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連串衝突,警方說會研究一切協助執法的方法,亦不排除招攬其他紀律部隊人員,擔任特務警察,即特別任務警察。

根據現行《公安條例》,行政長官可以授權警務處處長,委任任何志願人士做特務警察;而早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初,香港亦曾經有特務警察。

1941年8月,港英政府為了防備日軍入侵香港,決定招募志願人士組成特務警察隊,在緊急情況和戰時協助正規警察執勤。

時任警務處處長俞允時指,申請人要經過嚴格挑選,入選後先在警察訓練學校受訓一個月,包括基本步操、警察職權和使用槍械等。

他們在一般執勤時不會有佩槍,在有需要時才獲發佩槍。職責包括在香港受到空襲期間保護市民,以及看守售賣糧食的店舖等。

日本1941年12月底攻陷香港後,特務警察隊解散到戰後才重組。到1959年,特務警察隊與後備警察隊合併,成為香港輔助警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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