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發佈日期: 2019-10-12 18:14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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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蒙面法》是回歸後,特區政府首次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法例,這項俗稱《緊急法》的條例,是在1922年為應付「海員大罷工」而訂立。在「六七暴動」及73年「石油危機」,港英政府都使用過。

「六七暴動」期間,港府引用《緊急法》頒布一系列緊急法例,包括禁止散播假消息、禁止張貼煽動性標語及管制煙花爆竹等。

1973年出現「石油危機」,港督會同行政局,當年十二月初通過《緊急措施(管制石油)規例》,除管制石油價格外,亦管制石油、電及煤氣的供應和使用。

石油供應處處長潘達根據緊急規例頒布命令,廣告霓虹光管、櫥窗燈飾、娛樂及體育活動用的泛光燈,只准在晚上六時至十時半亮著,違例最高罰款三萬元和入獄六個月。

有商戶指燈火管制措施令生意受到影響。

一名百貨店東主稱:「(生意)比平時少約百分之二十,因為這樣,(以前)十一時仍然都有客,十時半關燈後大家就趕緊離開,希望政府每晚十二時才關燈。」

不過,夜馬和晚上的球賽可以豁免燈火管制。隨著石油供應恢復正常,燈火管制等節省能源的緊急法例實施不足五個月,在74年五月一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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