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緊急法禁遊行集會蒙面 特首指為挽救現在及未來

發佈日期: 2019-10-0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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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午夜起引用《緊急法》,立法禁止在遊行集會中蒙面。林鄭月娥形容做法是為挽救香港的現在及未來,但承認這個方法未必百分百保證完全止暴制亂。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今日早上我召開了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已經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一條名為《禁止蒙面規例》、即是社會上討論一段時間的《反蒙面法》。規例將於明天、即十月五日開始實施。」

根據《規例》,三種情況下禁止蒙面,包括五十人以上的集會或三十人以上的遊行,無論是否獲得警方批准,參加者都不能蒙面。蒙面指包括用口罩、顏料等任何物品遮蓋全部或部分的臉;不過有宗教、醫學等理由可獲豁免。違者最高可判監一年,罰款二萬五千元。

規例亦會賦予警察權力,在公眾地方為識別某人身份要求對方除下蒙面物品。違者最高可判監半年,罰款一萬元。

曾稱擔心《反蒙面法》帶來反效果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形容,今次決定不容易但負責任,原因是近期社會的暴力程度不斷升級。

林鄭月娥稱:「暴力不單破壞現在的香港,亦正將青年人、我們的未來置於非常危險的境地。我們必須盡一切的努力立即遏止暴力,阻止學生繼續以身試法,挽救香港的現在、挽救香港的未來。雖然我們引用的這條條例是叫《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來訂立禁止蒙面這規例,但並不等於香港已進入緊急狀態。香港現在的狀況,是滿足這條條例內,所謂危害公安的情況。」

律政司司長強調,有關規例已充分顧及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出:「這措施不會影響市民和平集會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本質,因為他們依然可以在不使用這些蒙面用品情況下,自由參加和平、合法的公眾活動。」

政府多番強調,《反蒙面法》的目的是減少蒙面下的暴力行為。被問到預計立法後的成效,林鄭月娥承認難以預測,亦未能百分百保證單靠單一措施達到止暴制亂,因此亦難確認何時廢除有關規例,但強調根據以往經驗,規例隔一時間會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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