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隊更新內部「武力指引」 毆打行為或致嚴重受傷可用槍械

發佈日期: 2019-10-03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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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最近修訂內部「武力指引」,包括列明若毆打行為「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就可以使用槍械。

警員使用武力時,須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警方近日就「對抗程度」的定義,及「武器使用的選擇」作出修訂。

根據程序手冊,警隊現時將「對抗程度」分為六級。當中,屬最嚴重的「致命武力攻擊」,原本定義為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死亡或嚴重受傷,就可動用「致命武力」,即使用槍械。

而面對次一級的「暴力攻擊」,新指引列明,若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可使用胡椒噴劑和警棍,並加入催淚水劑、橡膠彈、布袋彈、水炮車等武器;又把原本列為「中級武器」的警棍,同橡膠彈、布袋彈一樣,一律定為「低殺傷力武器」。

而舊指引下,警員面對「頑強對抗」時,只建議用胡椒噴劑或徒手制服,新指引就建議可用催淚彈等。警方「武力指引」多年來一直持續更新,據悉最新修訂是9月30日。有泛民議員認為,修訂是放寬開槍指引。

民主黨新界東議員林卓廷表示:「現在警員的情緒、精神壓力及判斷力狀態,一旦放寬武力使用的指引,可能會導致前線過分使用武力及濫用武力的情況,會變本加厲。」

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表示:「警方由始至終有三個原則,從始至終都沒有變,保護自己或他人受到嚴重傷害。第二是拘捕干犯嚴重罪行,企圖逃走的犯人。第三是平息暴亂。新的(指引)推出,是說給同事知道,有何新武器已提出來。」

被問到將「中級武器」改叫做「低殺傷力武器」,是否想淡化武力程度,他解釋是根據國際慣例更改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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