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9個月 法官指刑罰須具阻嚇性

發佈日期: 2019-09-12 13:00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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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的前高官馮永業,在區域法院被判監九個月。法官指馮永業的行為,打擊市民對公務員的信心。

馮永業由囚車押解到區域法院。控罪涉及馮永業04年出任經濟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期間,接受商人陳婉玉51萬元,作為購買港島半山雍景臺單位的臨時訂金,但沒有向政府申報,上月中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但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不成立。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犯案行為持續兩年,為時不短,亦違反公務員誠信,打擊市民對公務員信心,刑罰須具阻嚇性。被告自辯時亦說謊,顯示當時仍意圖隱瞞事實和逃避罪責。

雖然他聲稱深愛患脊椎病的17歲女兒,但犯案時,必然預料到婚外情會曝光,女兒會受傷害,他會因失去自由,無法照顧女兒。

法官表示,被告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個人情況不足以作為減刑理由;又援引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判刑,雖然定罪最終被推翻,但仍有參考作用。馮永業的職位不及曾蔭權,但在公務員體制中屬於非常高,以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他過去對社會的貢獻減刑三個月,判監九個月。

馮永業妻子、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到庭旁聽。被問及覺得判決如何,以及是否已原諒先生,馮程淑儀表示:「多謝關心。」

至於陳婉玉早前被裁定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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