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焚燒國旗刑罰

發佈日期: 2019-09-0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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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修例的示威中,有示威者從旗杆拆下國旗,然後扔落海,近日更有示威者將國旗拆下並點火焚燒。法院過往在審理焚燒國旗案件時指,焚燒國旗會對在場人士構成危險,罪行比玷污國旗嚴重,量刑起點是監禁四個月。

2012年6月10日,民陣發起遊行,要求徹查內地民運人士李旺陽死亡事件。遊行人士到達中聯辦時與警察推撞,社運人士古思堯更焚燒一面被玷污的中國國旗,其後被指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被控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及玷污國旗罪,他亦被控在2013年干犯一項玷污國旗罪和一項玷污區旗罪。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就四項控罪判案時指,被告在一個有兩萬多人參加的公眾集會焚燒國旗,必會有風險令在場人士蒙受危險;又指不論被告出發點如何高尚,法庭不能認同被告破壞安寧,及令在場人士也蒙受危險的行為,須予以譴責。

裁判官又引述終審法院的案例,指被告侮辱國旗及區旗行為,不但侮辱象徵大眾接受的旗幟,更違反大眾支持同意的法則。裁判官認為焚燒國旗罪比較嚴重,法庭考慮採納四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四項罪名判被告入獄九個月。

古思堯其後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在判案時,認同焚燒國旗罪明顯較玷污國旗罪嚴重得多,亦認同古思堯的作為會令在場人士有蒙受危險的風險,考慮他的前科和在此案的作為,認同裁判官採納的四個月量刑起點。

不過法官認為玷污及焚燒涉及同一支國旗,兩項刑期應同期執行,改判古思堯監禁四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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