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機場暴力行為的罰則

發佈日期: 2019-08-1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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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的集會示威演變成暴力事件,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和警方都指出,機場的暴力行為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

香港國際機場每年舉行超過100次演習、練習和培訓講座,內容針對不同運作事故、緊急應變和恐怖襲擊等。

為防止和遏止危害民用航空運輸的暴力行為,本港有訂立《航空保安條例》,一些危害機場安全的非法行為,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這些行為包括利用任何物件或武器,在機場內作出任何暴力行為,而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人身受傷,及可能危害機場的安全運作或機場內的人身安全。

另外,用任何物件或武器非法和故意摧毀在機場內的儀器或設備,或停泊在機場的飛機,令機場的服務無法繼續進行,危害到機場的安全運作,或在機場內的人身安全,最高刑罰亦是終身監禁。

除《航空保安條例》,《機場管理局附例》亦列明一系列違規行為,其中拒絕離開某區域,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而在建築物或牆壁塗寫及惡意破壞,可罰款2千元及監禁3個月。佔用土地或空間作並未批准的目的,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1個月。

另外,妨礙他人執行職責、遊蕩,以及阻塞緊急出口等,最高刑罰是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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