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不反對通知書

發佈日期: 2019-07-17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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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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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結束後,接連發生示威者與警方衝突事件,有意見認為警方要審慎評估集會遊行的申請。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去信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要求審批遊行集會時,若評估可能會影響公共秩序,就不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人要舉辦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或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要向警務處處長遞交意向通知書,列明目的、時間、遊行路線和預計參加人數等。

警方會仔細考慮每宗個案,有需要時加入一些條件,批准後向申請人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若警方在指定期限內,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反對遊行的通知,已可視作警方不提反對。根據警務處資料,過去三年平均每年萬多宗集會、千多宗遊行。

集會或遊行的主辦單位若認為警方反對集會遊行,或提出的附加條件不合理,可以向一個由退休法官擔任主席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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