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調查委員會

發佈日期: 2019-07-10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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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認為,政府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近期因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的事件。

李國能指,由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聆訊被視為司法程序,比監警會更能有效探明真相。

獨立調查委員會是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成員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委任。委員會具有法官的權力,包括收取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不被接納的證據、傳召證人、發出逮捕令以強迫證人出席及出示文件等。

雖然法例沒有規定調查委員會要由法官出任主席,但過往大多數調查委員會的主席都是法官,主要是考慮到法官有高度的公信力。

過往多次重大事故都由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包括1996年嘉利大廈大火、1998年赤鱲角新機場啟用時的混亂,都由胡國興法官出任主席。而近年成立調查委員會的事件,包括2012年的南丫海難、2015年公屋鉛水事件,及去年港鐵沙中綫紅磡站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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