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獲終院五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 感謝法庭還清白

發佈日期: 2019-06-2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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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定罪及判刑。曾蔭權說,法庭還他應有的清白。

今年初完成服刑的曾蔭權不在香港,由律師領取判詞。曾蔭權被控2010至12年出任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參與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有申報或披露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租用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往來及商議。

高等法院陪審團前年以八比一,裁定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二十個月。他去年獲上訴庭減刑至十二個月,但定罪上訴被駁回。曾蔭權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頒下判詞指,控方指控曾蔭權及黃楚標之間的交易有貪污成分,曾蔭權有意隱瞞交易,是因為貪污;但他面對另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在兩次審訊,陪審團都未能達成裁決,顯示案件不涉貪污。

原審法官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引導陪審團時,沒指出若不涉及貪污,必須證明曾蔭權「明知故犯」及「嚴重性」兩個元素,才可定罪,即當一名決策者決策時,已經考慮過需否披露利益,但決定不需這樣做,便算「明知故犯」。

但若他沒忽視披露的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即使決定本身是錯誤,不代表「明知故犯」或隱瞞。

由於未能確立曾蔭權隱瞞的動機是貪污,在評估他偏離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後果的嚴重性時,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甚麼需披露及他不披露的後果,原審法官沒有就這些問題作出充分引導,因此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裁定定罪上訴得直後,終院有權下令發還重審,但由於曾蔭權已服刑完畢,重審不符合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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