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漢泳池溺斃案裁定死於意外 裁判官促康文署確保人手

發佈日期: 2019-06-06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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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三年前在公眾泳池溺斃,死因庭裁定死於意外,當時有三名救生員都不在崗位,裁判官建議康文署設指引,確保有足夠人手。

死者家屬在裁決後離開西九龍法院。40歲男泳客郭紹豪,2016年8月11日在北葵涌賽馬會游泳池溺斃。事發時有三名救生員離開當值崗位,他們早前作供時指因肚痛或到休息室塗藥膏;亦有救生員在餐廳。

死因裁判官崔美霞接納醫生證供及剖屍報告指,死者死於溺斃。當時在水深1.7至1.8米位置,沒有呼叫或揮手,十多分鐘後才被人發現,送院搶救後不治,裁定死於意外。

裁判官不接納其中一名救生員指,離開崗位時曾以對講機通知上司的講法,其上司作供時亦指無收到通知。

裁判官又指,當日有足夠救生員當值,但事發時同一時段多人報稱不適、擅離崗位,無遵守守則請示。負責監管的職員亦休假,管理層未有做好調配。

她說,體諒救生員有生理需要,須暫時離開崗位,但建議康文署及泳池設指引,確保每個更份都有高級救生員、助理康樂員或相同職級人員當值,亦要佩戴對講機,以監管及調配人手。

裁判官又感謝家屬出席聆訊,希望聆訊可提供更多資訊。她說,明白家屬回憶事件感到壓力,希望能走出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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