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駁回旺角暴動案兩被告上訴 指秩序不容破壞

發佈日期: 2019-06-05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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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動案其中兩名被定罪的被告,分別就刑期和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被上訴庭駁回。

案件涉及2016年2月9日旺角暴動,提出上訴的是二十歲的莫嘉濤與四十歲的何錦森,其中暴動及襲警等罪成的莫嘉濤案發時十七歲,當日向警員及警車扔磚十六次,去年五月被判四年零三個月。他的代表律師就刑期上訴,質疑原審法官考慮他犯案時的年齡,扣減刑期不足。

何錦森去年五月暴動罪成,被判囚五十一個月,就定罪上訴。代表律師指,當日有警員在山東街向示威者擲磚,何錦森向警方擲磚只是自衛。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辭後,認為上訴理據不能成立,駁回兩人上訴,並押後解釋理據。

另外,旺角暴動案另一名被告鄧浩賢就刑期的上訴申請,上月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被告事發時與其他在山東街的示威者,以近乎行軍陣式與警方對峙。法官形容,山東街事件是持續而有組織的暴動,公眾透過電視觀看,只能面露驚惶,一個自豪於法治的文明社會,為何要忍受這種蓄意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

法官不相信被告向警方擲磚是一時「貪得意」,即使他患有專注力失調等病情,也不是有效求情理由;指他理應被判處監禁三年,但現在只判囚兩年十個月,算是「有賺」,但上訴庭決定不作加刑。

法官強調,法治社會容許市民表達意見、宣洩不滿和示威,但不容許以破壞公共秩序的手段,達到目的,否則受害的將是法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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