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商修逃犯例 律政司指行政長官推翻法院結果或需解釋

發佈日期: 2019-06-04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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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繼續討論《逃犯條例》修訂。律政司指,行政長官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移交逃犯,法院可要求行政長官解釋。

《逃犯條例》修訂提出,移交程序由行政長官啟動,但如法院認為有足夠證據移交,行政長官亦有酌情權推翻法院結果,律政司說法院可要求行政長官解釋。

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表示:「假使特首行使酌情權時於法不合,沒法律依據,其實都會構成法院在司法覆核中,一定看這方面。」

有議員問,如果有香港人窩藏內地罪犯,會否被引渡。

民主黨新界東議員林卓廷稱:「如果明年大陸再出現民主運動,最後大陸官方判斷為暴亂,支聯會主席何俊仁統籌組織回內地、給資金又安排人手,帶他們下來香港逃避被拘捕,會否有機會引渡何俊仁回內地受審?」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何詠光說:「你剛才所說都是假設性問題,但如果真是窩藏,在香港都不構成刑事罪行。」

建制派議員就質疑,民主派反對修例的宣傳不符事實。

民建聯新界西議員陳恒鑌說:「他說香港犯例、大陸坐牢,這有沒有可能?說中國壞話,會拘捕你回中國,這張更加據我認識的《逃犯條例》,並不是這樣的。」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說中國壞話會拘捕回中國,亦不存在,因為香港有言論自由;而香港沒犯香港法律,說任何事都不是一個刑事罪行。」

保安事務委員會星期三將就修例加開最後一次特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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