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指逃犯涉國防及外交等因素 可運用酌情權不移交

發佈日期: 2019-06-0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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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有逼切性修訂《逃犯條例》,找不到理由撤回。對於有意見認為中央可以國防和外交為由向特首發出指令,林鄭月娥強調,所有移交申請都要經過既定程序。

立法會下周三就修訂《逃犯條例》恢復二讀。特首林鄭月娥在行政會議前指,政府已增加六項保障人權措施,以釋除公眾疑慮,幾名紀律部隊首長亦呼籲社會支持修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這幾位首長是甚麼人?這幾位首長每日要執法,來保障香港安全,無論處理跨境嚴重罪行,謀殺、拐帶諸如此類,或者處理洗黑錢、恐怖主義。他們都是覺得必須站出來,去講正義說話。這背景,我怎可以作為行政長官,因為有批評,包括人身批評而收回這麼重要工作。」

《逃犯條例》第24條列明,若涉及國防、外交事務。中央可以利益受重大影響為由,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移交或拒絕移交疑犯。

被問到這樣做是否等同把逃犯未經審訊,移交中央?林鄭月娥指這問題不成立。

林鄭月娥稱:「問題的講法是不成立的,無論個案移交或長期協議移交,都有一個非常謹慎的程序。」

林鄭月娥指,所有移交申請都先由律政司審核申請方提交的證據,律政司如果認為符合條件,會提請行政長官發出授權書。

這時候若涉國防、外交原因,特首可拒絕處理移交,否則就交由法庭處理,沒證據會即時釋放疑犯,有足夠證據就交回特首,展開移交工作。

這時候如果又出現涉及國防及外交因素,特首也可運用酌情權不移交。

林鄭月娥表示:「所以說來說去,第一、有謹慎程序;第二、需經法庭程序。第三、都以國防外交理由不移交。所以並不存在我可以繞過法律,只聽中央命令。」

另外,美國參眾兩院八名跨黨派議員,日前聯署林鄭月娥要求撤回修例。她以八頁紙回覆,指修例是要堵塞台灣殺人案出現的漏洞,任何一個政府都不能接受殺人犯逃過法律制裁。

又強調過去22年,法治和司法獨立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修例絕不會削弱這些優勢,反可令香港履行打擊跨境罪行的國際義務,讓香港成為更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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