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商修逃犯例草案 有議員憂人權等不列法例保障不足

發佈日期: 2019-06-03 18:45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繼續討論修訂《逃犯條例》的草案,對於議員質疑,不將關於人權的額外保障措施在法例條文列明,政府指當條件寫入移交協定,便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建議在修訂《逃犯條例》加入額外保障,包括可在移交協定,要求申請方保證涉案人可獲無罪假定、公開審訊等,但不會寫入法例條文,指是靈活處理。

在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多名議員擔憂只透過行政方式實施保障不足夠。

公民黨新界東議員楊岳橋指:「所謂保留彈性是甚麼意思?這不是普世價值?公平審訊、人權保障、有律師見面權等,為何不可變成法律條文?」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我們寫這些條件要對方保證,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協議會交予法庭,我們會作一個行政聲明,是公開的,會在立法會公開。」

至於追溯期,政府早前指會按申請移交一方當地法律的追溯期限,有議員關注根據內地《刑法》,某些情況會有例外。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說:「有關條例寫到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如果真的有這些例外,內地要求,特首或特區政府如何處理?」

民主黨區議會(二)議員鄺俊宇指:「簡單而言,『阿爺要追溯、你不能走數』,追溯期還是否存在?還有沒有用?」

李家超說:「是可以報請中央級別的,針對特別嚴重的罪行,難道這樣去追究如此嚴重的罪行,我們也認為不追究,是理所當然的?」

有議員要求政府澄清,本港法院處理引渡申請時,有多大把關能力。

工聯會新界西議員麥美娟稱:「坊間有些人推出了他們的『懶人包』,二十個字也沒有便可嚇到人,說『引渡只要表面證據成立便批准,法庭難以把關』。」

李家超指:「舉證標準是達到,如果一個陪審團在法官適當引導下,會判斷他有罪,國際上的做法,這似乎是最高標準,有些地方是只基於某一法庭,發出的拘捕令(便可引渡)。」

李家超指已聆聽意見,探討令各方更安心的安排,如果有人永遠持不信任的態度,政府怎樣說服都無用。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