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商修逃犯例 政府指台灣殺人案疑犯不會移交至內地

發佈日期: 2019-06-0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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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就修訂《逃犯條例》舉行第二次特別會議。政府指修例後,不會把台灣殺人案疑犯移交至內地,又指外地法院必須證明財產與犯罪有關,才可發沒收令。

保安事務委員會再開會,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未有出席,有議員要求當局釐清坊間疑慮。

工聯會勞工界議員何啟明稱:「寫到一旦成功修例,港人身家財產也可被沒收。」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說:「不是坊間所說的『殺人封艇』,我們一定必須在外地,經過法院已經作出一個,為了追討犯罪所得而作出的沒收命令。如果香港法院認為執行這個命令是會違反公義原則,是可以拒絕。」

代表包括演藝界的馬逢國就提出業界關注。

新論壇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稱:「『陰陽合同』的問題,追他們的欠稅及逃稅,業界非常關注會否因此誤墮法網而被追究、引渡。」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稅務方面,已是我們其中一個罪類剔除了。如果在內地因為被勒索,如果本身利益是正當的,是不會犯了行賄罪。」

李家超指政府就草案提出的修訂,是把移交罪行刑期門檻由三年增至七年,至於其他改動包括加入額外人權保障等,則會以行政聲明發出。

工黨新界東議員張超雄說:「無罪假定、公平審訊,通通都是騙人,如果不寫進法例內。」

李家超指:「有關人士如果認為這些保證不能夠落實,當然可以根據香港法律在法庭提出抗辯。」

議員涂謹申質疑當局修例後,會把台灣殺人案疑犯引渡至內地受審。

李家超稱:「有關的疑犯不會被移交到內地,只會移交到台灣,嚴正聲明。」

有民主派及建制派議員關注修例後,會否引渡被澳門裁定行賄罪成判監禁的華置前主席劉鑾雄到澳門服刑。李家超說不評論個別個案,強調移交要由當地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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