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重申修逃犯例改動綜合各界意見 再無空間提其他修訂

發佈日期: 2019-05-31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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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重申修訂《逃犯條例》的多項新改動,是綜合回應各界意見,又表明無空間再提其他修訂。

政府先後為《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作兩次改動後,整個移交程序的建議,變成首先請求移交逃犯的一方,規定要由中央政府機關提出。律政司會審視是否符合規定,包括涉及罪行的刑期是否至少七年,及是否屬於可移交罪行類別等。

特首會參考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啟動移交,並視乎情況在移交協議內,要求請求方移交後要有公開審訊,可選擇律師等額外人權保障,對方不答應特首可拒絕移交,但這些保障不會寫入法例。

當特首啟動移交,會發授權進行書,這時候涉案人可提出司法覆核。到涉案人出庭受審時,法庭會審視移交是否合符法例及表面證據是否足夠,期間涉案人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反對。

就算最終法庭決定移交,涉案人可再提申訴,特首有權接納並拒絕移交,否則涉案人最後亦可就特首發出的移交令,再次申請司法覆核。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指,已無空間再修訂,又說指改動不是傾斜商界。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稱:「39位議員,從來都不會被分類為全部是商界議員。」

被問到是否跟建制派串通,她回答:「當然不是,我們昨天的回應,可以說是沒有哪一個是過去一、兩個月沒有聽過的。」

對於有外國領事提出關注,而英國和加拿大外交部亦發聯合聲明,對修例表達憂慮,林鄭月娥說會繼續向他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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