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訂新罪 虐待或忽略照顧兒童致死亡最高囚20年

發佈日期: 2019-05-16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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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訂立新罪行,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父母等照顧者,若因虐待或忽略照顧,導致對方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最高可判監二十年。

虐兒案一直受社會關注,去年一名十歲女童被疏忽照顧,導致嚴重體弱、腦部永久受損,其母被判疏忽照顧兒童等罪成立,入獄15年3個月。

法改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同類罪行中,經常出現受害人沒有能力供出疑犯,導致舉證困難。經研究並參考英國、澳洲及新西蘭等地的法律後,建議訂立新罪行「沒有保護罪」,毋須證明照顧者是造成傷害下,也可令照顧者因沒有保護受害人而入罪。

法改會小組委員會委員熊運信表示:「尤其是受害人沒有能力表達究竟他的傷是怎樣得來,而這兩位嫌疑人可以保持緘默、互相推搪。控方不需證明誰人打該小朋友,控方只需證明該兩位人士知道這小朋友一段時間被虐待,但甚麼也不去做,那他們兩個都有刑責。」

法改會建議,若照顧者沒有採取步驟,保護十六歲以下兒童或十六歲以上易受傷害成年人,而導致他們死亡,最高可監禁20年;如造成嚴重傷害,例如植物人狀態,可判監15年。

易受傷害成年人是指有身體或精神殘疾、疾病或衰弱,而不能保護自己的人士。罪行範圍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兩類情況。

諮詢文件亦包括建議政府,應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監禁十年的刑罰。

這些建議即日起諮詢公眾三個月,至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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