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立會法律顧問就逃犯例提問 指草案無牴觸基本法

發佈日期: 2019-05-1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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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應立法會法律顧問就《逃犯(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多項要求澄清的問題,指草案無牴觸《基本法》條文。

政府指《逃犯條例》在回歸前訂立,目的是將原本的法例本地化,而當時條文並無包內地,所以不是刻意剔除內地於法例外。

對於法律顧問質疑當年政府稱個案形式的移交是用以補充機制,為何現時當局又認為不可行?政府解釋,這種移交方式是當年條例恢復二讀尾聲時提出,不排除屬較匆忙的建議。

當局又重申修例後移交逃犯安排,由立法會審議改為行政長官決定是否啟動程序,並無牴觸《基本法》64條,即政府須向立法會負責的規定,因為「負責」是指,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及定期向立法會作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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