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發佈日期: 2019-05-14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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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開庭處理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提出的上訴。終院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曾蔭權前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監二十個月。他向上訴庭上訴,刑期上訴得直,減至十二個月,今年初完成服刑。

控罪指,曾蔭權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出任行政長官期間,參與雄濤廣播牌照申請時,未有申報他租住雄濤股東黃楚標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

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沒有指出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重要元素,是該名人員必須知道自己違反職責及法律。

如果不能夠確定曾蔭權因為貪污,或不誠實而故意隱瞞,只是出於魯莽而不披露或漏報,就不一定是行為失當。

終院常任法官張舉能質疑,就算曾蔭權支付市值租金,都不能確定他沒接受利益。

首席法官馬道立也問,即使支付市值租金,是否都有責任申報?

上訴一方指,案中曾蔭權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就顯示不能確定案件涉及貪污。

律政司一方指,曾蔭權2012年2月出席電台節目時,沒有披露自己與黃楚標的關係,亦沒有解釋他銀行戶口的可疑資金往來。他在節目中指自己無想過要申報利益,因不認為自己有利益衝突,顯然陪審團不相信他的講法。

馬道立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質疑,律政司對蓄意隱瞞的立論建基於貪污指控,但貪污指控未能成立。

上訴一方指,曾蔭權已服完刑,經歷兩次審訊,對他及家人造成很大壓力。若終院判上訴得直,希望直接推翻定罪而非發還重審。

終院五位法官聽取完雙方陳詞,宣布押後頒布書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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