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續審議國歌條例草案 當局指慈善團體不受限制

發佈日期: 2019-04-27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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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繼續審議《國歌條例草案》。對於草案建議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獲贊助的慈善團體或非牟利活動不受相關條文限制。

《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保護國歌的條文,包括國歌、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及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有議員關注將歌詞用作商標是否違法?

人民力量新界東議員陳志全表示:「我的牌子稱『義勇軍進行曲』已經犯法?我的牌子叫作『起來不做奴隸的人民』,已經用了國歌?或者牌子叫『國歌』去做商標,是否違反第六條?」

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說:「若果叫作『國歌牌』香煙,這不是我們的規範範圍。」

政制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稱:「純粹用國歌或『義勇軍進行曲』這幾個字作為商標,並不會違反。」被問到是否整首國歌用作商標就違反,用一句就不違反,鄧忍光表示:「要視乎第八條會否令人合理地相信是國歌或國歌的一部分。」

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回應:「你問題的假設就是註冊到商標,我有保留能否註冊到商標。」

也有議員要求政府釐清,商業機構贊助舉辦活動是否可奏唱國歌。

經民聯九龍西議員梁美芬說:「書商贊助活動,是一定要展示他們的書,是否在這場合播放國歌時,那些場合不能擺放書作售賣,但其商標我仍要放,而是設置攤位就要在場外,即是不在奏唱國歌的範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稱:「團體舉辦活動可能都有贊助商,在活動中鳴謝贊助商等,都涉及商業機構,這本身不是我們(法律)原意。」

他重申在非牟利活動中奏唱國歌,只要符合禮儀就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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