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加重殘酷對待動物刑罰 擬引入「謹慎責任」概念

發佈日期: 2019-04-26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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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例改進動物的福利,包括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的刑罰,最高監禁十年,並建議引入「謹慎責任」概念,沒有妥善照顧動物也可能被控告,即日起諮詢公眾三個月。

近年社會對虐待或棄養動物事件關注度增加,漁護署建議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包括引入「謹慎責任」,例如飲食要滿足動物需要、居住環境都有特定要求,也要定期檢查健康,以及滿足動物行為需要。

如果是輕微違規,會先向動物的「責任人」,即主人、管理或看管者發出「改善通知書」。

漁護署助理署長(檢驗及檢疫)薛漢宗說:「譬如狗繩過短,綁了在家,他不知道狗(繩)如果這麼短,就不可以飲水或運動,就給牠長些的繩,讓牠自由活動。」

如果情況嚴重,政府建議即時提出檢控。

薛漢宗表示:「譬如他(主人)走了去不理狗隻,令牠餓到快要死,或者幾日不讓牠喝水,令到牠渴死,我們見到這麼嚴重,就會立即採取檢控。」

那麼「動物定義」是甚麼?只要是馴養的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等,都屬「謹慎責任」規管範圍,野生動物就不受限制。

修例亦針對將動物「放生」的行為,建議如將動物放到不合宜的環境,令動物受痛苦,亦屬殘酷對待動物。那街市檔販日後殺雞殺魚,又是否受監管?

薛漢宗稱:「我們首先要草擬科學上,怎謂之可以在屠宰魚類,可以減少牠的痛苦。但我們亦都要殺魚,否則我們沒有魚吃,亦要諮詢有關業界。」

當局建議加強「殘酷對待動物」的刑罰,由最高監禁三年和罰款二十萬,加重至最高可判監十年;又建議法庭有權頒令,被定罪者在指定期間,甚至是永久不可飼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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