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放寬執法門檻 加強處理公眾遊樂場地噪音滋擾

發佈日期: 2019-04-2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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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例,放寬執法門檻加強處理公園等,公眾遊樂場地的噪音滋擾問題。

部分康文署轄下的公園,一直都有噪音滋擾的問題,引起外界關注。現時署方是根據《遊樂場地規例》第25條執法,列明除非獲署長書面批准,否則不得在煩擾「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的情況下,在遊樂場內彈奏樂器等。

署方在提交立法會文件指,由於公園管理員或公園附近居民,都不屬於「使用遊樂場地的人」,因此不可單憑管理員觀察或有居民投訴而執法。

康文署建議將「使用場地的人」字眼改為「人」,令管理員等其他人士都可成為控方證人,期望今個立法會會期內提交建議,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執行。

立法會一個小組委員會下周一討論有關建議,有議員認為當局應進一步完善條文。

民建聯區議會(一)議員劉國勳指:「何謂滋擾這個定義未必太清晰,亦無一個客觀的標準,這方面無辦法平衡場地使用者的權利,亦會令前線職員、同事執法時構成不必要壓力。」

他建議訂明噪音達到多少分貝才屬煩擾,及公園等公眾遊樂場地內,哪些範圍可用揚聲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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