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司法覆核申請人獲裁定部分勝訴 法官料引發上訴

發佈日期: 2019-04-08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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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就新界原居民丁權提出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裁定部分勝訴,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建丁屋不受《基本法》保障,而在私人土地行使丁權建屋就屬合法傳統權益。鄉議局對於兩種建屋方式不獲裁決確認感到遺憾,未決定是否上訴;政府亦表示要先研究判詞。

長洲居民郭卓堅2015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社工呂智恆其後加入訴訟。他們質疑丁權政策不屬於《基本法》40條指明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並且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

目前新界原居民有三種途徑行使丁權,包括用「免費建屋牌照」,即自己擁有私人用地,例如祖傳地建丁屋;也可以用「私人協約批地」,由政府以優惠地價出售的官地建屋;最後是「土地交換」形式,通常是原居民的私人土地不適合建屋,而申請與政府換地。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原居民私人土地上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屬於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40條保障。政策可追溯至1906年,政府已批出土地批約,讓原居民在自己農地建屋。即使政府之後就建屋地點、大小等加入限制,亦不影響這項權益的基礎。

至於以「私人協約批地」或「土地交換」建屋,法官認為不是合法傳統權益。原因是1898年新界土地契約條例生效前,不存在原居民可以「私人協約批地」獲地建屋,直至1904年。法官認為政府當時做法是為了配合原居民住屋需要,純粹是一個恆常土地管理措施。

兩名申請人對裁決感到部分滿意,會考慮就丁權本身是否合法傳統權益再上訴。

郭卓堅表示:「裁決有部分達不到(預期目的),我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何他們有丁屋,我們也在香港出生,卻沒有丁屋?」

法官指事件涉及新界原居民及公眾,亦可能影響政府的土地政策,預料會引發上訴,頒令暫緩執行今次裁決半年。他指示申請人、政府及鄉議局須在21日內提交進一步書面陳詞,商討判詞最終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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