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質疑修訂逃犯條例 當局指非特首一人決定

發佈日期: 2019-04-03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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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逃犯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對於大律師公會質疑修例,對人權欠缺保障,及法庭是否有足夠權力把關。政府說法庭仍有以往一般的把關權力,並非由行政長官一人作決定。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到立法會接受質詢。民主派議員關注修訂《逃犯條例》。

民主黨新界西議員尹兆堅表示:「為何要做吳三桂,主動破壞『一國兩制』、主動引河水犯井水?」

新界西議員朱凱廸說:「好像維權律師王全璋,秘密扣留三年、審訊不公開,現時判監了,家屬也不能探望,你是否認為這樣的中國大陸陽光司法沒有問題,可令你放心送人回去受審?」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每個司法區域也有其獨特的制度的和安排,完全不適合由我們政府官員去評價。河水不犯井水;井水都不犯河水,但我們在港做事都是依法辦事,而香港引以為傲的是我們獨特的司法制度,和獨立的法庭。詆譭香港司法制度、認為香港沒有司法獨立,或者說香港有司法獨立是廢話,是辜負香港市民。應該撫心自問,時常詆譭、『唱衰』香港制度,是否符合。」

《逃犯條例》原有條文,是其他地區申請移交逃犯,提交給本港的證據,必須由當地的法官等人員簽署、核證和蓋上政府印鑑。

大律師公會批評政府的修訂加了一句,令日後交來文件不一定由司法人員核證過,也可獲接納作引渡的證據,是不合理地放寬條件。移交個案由行政長官簽證明書啟動,亦沒有增加權力予本港法院否決一些違反人權的申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就反駁。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說:「律政司做的工作,在法庭法官是會重新做一次,法庭是會看證據、聽了雙方(陳詞)後才決定是否移交,最後再交行政長官,所以把關不是很簡單,好像是我聽到有些人說,是行政長官一個人最終話事,絕對不是,這是錯的。」

有建制派議員指,疑犯也有機會申訴。

民建聯區議會(二)議員周浩鼎指:「我們的司法制度,他可以提出他的反對、上訴,甚至是司法覆核。」

他認為法庭會公正考慮疑犯提出反對移交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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