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修例提高涉職安法例刑罰 立會委員會下周討論

發佈日期: 2019-03-1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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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例,提高涉及職業安全法例的刑罰,嚴重工業意外最高罰款定為至少六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過去幾年,本港致命工業意外每年有約20多宗。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到,去年涉及建造業的致命工業意外,每張傳票平均罰款27000元,而職安法例生效二十多年來,只有三宗個案被法庭判處監禁緩刑,沒有罪成者被判即時入獄,認為有關判刑偏輕,建議修例增加刑罰。

將「簡易程序罪行」中的最高罰款,由50萬增至300萬元,監禁刑期就提高至兩年。對於嚴重個案,建議勞工處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檢控違法僱主,並將最高刑罰定為公司營業額一成或六百萬元,以最高為準,最高監禁三年。

另外,將提出檢控個案、發出傳票的時限,由半年增至一年,以方便勞工處調查。有勞顧會委員認為修例要寫清楚最低量刑起點,才有阻嚇作用。

勞顧會僱員代表鄧家彪表示:「一個嚴重後果的職安事件,五萬元也不到,刑責十分低。修例中需寫清楚最低量刑起點,尤其對於離譜的個案,明知的、蓄意的、魯莽的,應該有最低量刑起點。」

修例建議將會在下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討論,當局期望在現屆政府期內完成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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