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審議國歌法草案 議會言論是否受特權法保障受關注

發佈日期: 2019-03-01 17:45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國歌條例草案》,有議員關注,現行保障議員在議會內發言的《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適用範圍,會否因應《國歌條例草案》通過而改變。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條訂明,議員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自由。在《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上,有議員關注國歌法立法後,議員在立法會作出疑似侮辱國歌的行為,是否受《權力及特權法》保障。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說:「如果在議事廳內,議員作出一些疑似侮辱國歌的言論或作出言論,會如何與法例相互並行?權力及特權法第三條行先,還是怎樣?」

新界西議員何君堯表示:「未宣誓前奏國歌,這是受《國歌法》影響。如果未宣誓前奏國歌做『馬騮戲』的話,不單止不尊重也是侮辱,這樣要負上刑責,不是說身處立法會內就已經完全被豁免。」

政府指如果法庭判斷議員行為是公開、故意及意圖侮辱國歌,符合草案第七條中所訂明侮辱國歌的定義,應該不受保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稱:「當議員按法例行使職權及權力,在立法會正式會議以至委員會上的行為,才受到保障。例如某議員作出的行為是刑事罪行,很難在法律上理解成正在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能。」

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認為,當中仍有不清晰地方,要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國歌法罰則和特權法之間的問題,提交書面解釋。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