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修例禁電子煙等另類吸煙產品 下周三立會首讀

發佈日期: 2019-02-13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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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例禁止電子煙、加熱煙等另類吸煙產品,包括禁止製造、進口及銷售,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五萬元。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日後進口、製造、銷售,分發電子煙、加熱煙等,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部件都屬違法。列明不可以當作包裹,或貨物運入境。旅客攜帶入境都不可,但法例實施初期會寬鬆處理。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衞生)阮慧賢表示:「入境前會放置一個箱,旅客有相關產品可以放進入。願意合作,被人找到後願意放棄,或可能只有一兩支,都傾向相對寬鬆處理。」

過境、轉運的貨物,或者無經出入境檢查的過境人士,就可獲豁免。銷售商亦可輸出產品,清理存貨。

草案亦禁止將另類吸煙產品銷售,「給予」他人作為活動等奬品都不可以。若果單純管有不算違法,草案無列明管有上限,但若目的為製造及分發就屬違法。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五萬元。

阮慧賢指:「不是要刑事化吸煙,或使用這類產品的人,不是令用的人就是犯罪的人,我們最希望透過禁止入口、銷售、製造,令這些產品不會在市面太容易得到。其實它是有害的,我們覺得應該在香港未大行其道時,不要讓它們隨處買到。」

跟傳統煙一樣,草案明確禁止禁煙區內使用另類吸煙產品,否則可判定額罰款1500元,或經法庭定罪可判罰5000元;亦不可宣傳另類吸煙產品,否則會被判罰款。

草案星期五刊憲,下周三立法會首讀,獲立法會通過,刊憲後六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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