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禁另類吸煙產品 周五刊憲下周三立會首讀

發佈日期: 2019-02-1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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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例禁止電子煙、加熱煙等另類吸煙產品,包括禁止製造、進口及銷售,一經定罪,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5萬元。

《施政報告》提出禁止電子煙後四個月,食物及衞生局提交《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禁止進口、製造、銷售、分發電子煙、加熱煙等另類吸煙產品,訂明禁止將另類吸煙產品當作包裹或貨物運入,或由旅客攜帶入境。當局指實施初期,這方面會寬鬆處理。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衞生)阮慧賢說:「入境前會放置一個箱,旅客有相關產品可以放進入,願意合作,被人找到後願意放棄,或可能只有一兩支,都傾向相對寬鬆處理。」

過境、轉運的貨物,抵達香港機場後沒有出境可獲豁免。出口亦不受限制,讓銷售商輸出產品、清理存貨。

草案亦禁止將另類吸煙產品銷售,「給予」他人作為活動等奬品都不可以。若果是單純管有不算違法,但若目的為製造及分發就屬違法。以上一經定罪,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5萬元。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阮慧賢說:「不是要刑事化吸煙或使用這類產品的人,不是令用的人就是犯罪的人,我們最希望透過禁止入口、銷售、製造,令這些產品不要在市面太容易得到。其實它是有害的,我們覺得應該在香港未大行其道時,不要讓它們隨處買到。」

跟傳統煙一樣,草案明確禁止在禁煙區內使用另類吸煙產品,否則可判處定額罰款1500元,或經法庭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亦不可宣傳另類吸煙產品,否則被判罰款。

草案星期五刊憲,下周三立法會首讀,獲立法會通過,並經刊憲後六個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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