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建議修例允一次性移交逃犯 程序須由特首啟動

發佈日期: 2019-02-12 23:01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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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人在台灣涉嫌殺人案,基於本港與台灣沒有司法互助協議,本港不能按台灣請求移交疑犯。保安局建議修例,作出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程序須由行政長官啟動。

去年一對香港男女前往台灣,男子懷疑殺害女方後返港,香港警方只能以男子涉嫌盜取死者信用卡在本港提錢,控告他洗黑錢等罪名。

台灣至少三次經陸委會向本港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希望取得疑犯證供,甚至移交他到台灣受審。

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現時有兩條法例處理相關事宜,但在香港跟中國其他部分之間就不適用,所以無法處理這些要求。

為填補條文缺陷、確保公義,以及保障香港治安,建議修例針對一次性移交逃犯,由以往要在立法會討論,改為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請求,之後由法庭決定是否發出臨時拘捕令,及就是否移交作出裁決。保安局解釋這樣做是要避免案情在立法會被公開,驚動逃犯。

當局又強調,修改後人權保障不能減少,即適用範圍只限謀殺等指定46項嚴重罪行,也不能「一罪兩審」,並會拒絕涉及政治性質罪行的請求等。

修訂後這些一次性個案,適用於台灣等未跟香港簽訂任何司法互助協定的地方。

案中受害者家屬歡迎政府的建議。

受害者家屬表示:「現在唯一可以幫到女兒就是幫她討回公道,沉冤得雪,早日安息,所以希望特區政府可彰顯公義,做司法互助。」

政府的目標是在今個立法年度提交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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