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兩女子虐待女童屬惡意洩憤 分別判囚逾兩年

發佈日期: 2019-01-1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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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女子虐待一名四歲女童罪名成立,分別判囚2年10個月及2年8個月。

涉案首被告37歲陳天佑及次被告42歲馮嘉寶,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交懲教署看管,早上由囚車押送區域法院聽判刑。

案情指,這對同性情侶前年年尾在旺角一個劏房單位,替一名在獄中認識的女性朋友照顧她四歲女兒,聲稱因為女童經常說謊而「無耐性」,拳打女童面部及身體,又以打火機燒傷女童腿部等,導致女童半昏迷、肺炎連帶敗血性休克,及右視盤出血等。

區院暫委法官判刑時,形容被告行為是惡意的洩憤,沒有寬大處理、輕判的理由。雖然女童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偏低,或較難以管教,但不是犯罪的藉口。而受害人只得四歲,二人互相配合施虐,對脆弱的生命下手,令人髮指,沒有造成永久傷害只是不幸中的大幸。

首被告呈上牧師和自己寫的求情信。代表大律師指她因自小父母離異,14、15歲時便吸毒,只因女童不聽教,錯用體罰的方法教導,非存心虐待傷害女童。而次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表示,次被告參與程度較少,希望法庭考慮她坦白認罪、有悔意,而從輕發落。

除了虐兒罪,首被告同時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和一項管有適合或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被判入獄2年10個月。次被告就虐兒罪被判監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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