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美容及健身合約設法定冷靜期 消費者可取消合約

發佈日期: 2019-01-1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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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在美容及健身預繳式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消費者在冷靜期內可單方面取消合約。

不時有消費者投訴在被威嚇等情況下,被迫簽訂服務合約。

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生效以來,在美容及健身服務業,涉及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有860多宗,佔同類投訴逾四分之三。

涉及美容服務投訴,金額最高一宗達150萬元,平均亦近三萬五千元,健身服務涉及的最高金額亦達43萬元。

政府建議在這兩個行業設立法定冷靜期,消費者可單方面取消合約。政府指,冷靜期長度要足夠讓消費者重新考慮,但太長亦會影響商戶的現金流。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不是想將這冷靜期作為很廣泛、所有行業適用的方式,反而是否在一些投訴多、涉及金額大,以及真的看到很多不良營商手法、尤其是具威嚇性手段普遍存在的情況,才加入冷靜期的考慮。」

政府說,參考其他國家經驗後,第一個建議是將冷靜期定為三個工作天、退款期七個工作天;另一個方案,冷靜期及退款期分別是一星期及兩星期,建議適用於三千元以上的預繳式合約,但兩個行業部分商戶有豁免。

美容方面包括只提供美甲、按摩及改善脫髮的商戶;健身服務獲豁免的,包括沒有運動器械的場所、由政府營運、教育機構或慈善團體等提供的服務。

在訂立合約前,商戶必須向顧客提供「取消合約通知書」等資料,而任何縮短或免除冷靜期的協議,均無法律效力,若商戶拒絕退款,消費者可循民事訴訟追討。

法例亦會授權海關關長向違規商戶發出執行通知,如果商戶不遵從屬刑事罪行。

政府的公眾諮詢至四月十六日結束,政府目標是在下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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