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刊憲 楊潤雄指由教師決定是否處罰學生

發佈日期: 2019-01-11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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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今日刊憲,規定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表示,應由教師決定,是否處罰不尊重國歌的學生。

《國歌條例草案》本月23日,將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政府稱會全力配合審議工作,爭取早日通過。

政府發言人指,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草案主要是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和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

而草案第九條規定,教育局局長須向中、小學發出指示,教授學生唱國歌、學習國歌歷史、精神及奏唱國歌時的禮儀,但如果有學生不尊重國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稱,應交由學校決定如何處理。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指:「很難在此說明每個情況,學校究竟以引導、教導,抑或少許懲罰行動的情況處理,就交由教師視情況作出專業的決定。有校長亦說過,譬如在學校有時發生同學之間的爭拗或肢體衝撞等,亦不一定以懲罰方式處理。」

他指,已與部分國際學校溝通,將按個別校本情況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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