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檢控時限或延至兩年 聶德權指有實際需要

發佈日期: 2019-01-1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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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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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兩星期後在立法會首讀,建議檢控時限由同類案件的半年,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一年,或罪行發生後兩年內。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有實際需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例如有些情況牽涉比較多人群,蒐證、調查時間需要比較長,另外如果牽涉一些發放侮辱國歌的資料,透過互聯網或社交媒體,或者牽涉到海外的IP(網際協定位址),取證時間往往超過六個月,所以按實際需要上,需要做得多過六個月,實際上有個需要,能夠做到有效的調查和取證;另一方面檢控時間或啟動法律程序時間,無必要地應該不要長,盡量應該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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