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歌罪成最高罰五萬囚三年 不追溯法例生效前行為

發佈日期: 2019-01-0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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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本月廿三日首讀。政府表示國歌是國家象徵,要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同時規範侮辱國歌等行為。條例沒有追溯力,只針對本地立法後的行為。

《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進入重要階段,政府公布《國歌條例草案》,共有十六條條文。

條例主要精神是尊重奏唱國歌時,參與或出席的人要肅立和舉止莊重,無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條例也列明需要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官員、立法會議員宣誓,法律年度儀式等。

如果以歪曲及貶損方式奏唱,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都屬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我是不可能一一對每個情境,說這個是『中』抑或『不中』、這是侮辱抑或不侮辱、有罰則定沒罰則,這時我就做了法庭,這是沒可能的。如果有人去問,我這樣做是否構成侮辱國歌,我要反問,是否存心想侮辱國歌?」

草案以噓國歌或者用互聯網發布篡改國歌等個案,指由於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人士,建議將檢控時限,由同類案件的半年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知悉有關罪行一年,或罪行發生兩年內。不過法例生效時沒有追溯力。

聶德權多次被問到,國歌法實施後,立法會議員宣誓時甚麼行為或情況下,會導致宣誓無效?政府指要由監誓人判斷。

聶德權指:「要看實際的行為和情況,例如候任議員沒有出席奏唱國歌的環節,為甚麼沒有出席?如果事前說明,要以不出席奏唱國歌,以表達我某些政治想法或理念,考慮又會很不同。」

涉及國歌的「二次創作」是否犯法?政府指不一定,亦要看有否意圖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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