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本月23日首讀 將列奏唱場合與罰則

發佈日期: 2019-01-09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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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提交《國歌條例草案》,本月廿三日首讀,列明奏唱國歌的場合,以及規範侮辱國歌等行為的罰則。條例沒有追溯力,只針對本地立法後行為,但政府建議延長檢控時間,法例通過後,警方兩年內都可以追究。

《國歌條例草案》條文出爐,草案涵蓋幾部分。包括奏唱國歌時,參與或出席有關場合的人,要肅立和舉止莊重,無不尊重國歌行為。政府指這類屬指引性條文,不帶罰則。

但草案列明,侮辱國歌就有罰則。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以歪曲及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至於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或發布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是否犯法?就要看他是否意圖侮辱國歌。例如傳媒用於公平報道,或教師作教學用途都不構成刑責。

條例亦訂明國歌、歌詞或曲譜不得用於商業廣告、私人喪事,以及公眾場所作背景音樂。這類違法行為只需罰款,毋須監禁。

條例亦列明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及立法會議員等宣誓儀式。亦包括特區政府舉辨的國慶、七一回歸等升旗儀式或酒會。

另外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亦要奏唱國歌。

草案如獲立法會通過後,不會有追溯力,即是不會追究立法前行為,但條例草案建議延長檢控時間。現時成文法對罪行追溯期為6個月。政府就指,由於在足球比賽中噓國歌,或者用互聯網發布篡改國歌等個案,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人士,警方未必能在半年內完成調查,建議延長檢控時間,法例通過後,警方知悉有關罪行一年內,或犯罪日期的兩年內,都可追究有關行為刑責。

而推廣國歌方法,草案規定教育局要向中小學發出指示,使學生學習唱國歌,以教育學生國歌歷史及精神,以及唱國歌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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