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高鐵一地兩檢符基本法 申請方指將提上訴

發佈日期: 2018-12-13 20:47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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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裁定政府勝訴。判詞指「一地兩檢」條例符合《基本法》,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的決定,對本港法院有約束力。

立法會今年六月三讀通過《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條例其後刊憲,高鐵西九龍站九月實施「一地兩檢」。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長洲居民郭卓堅等四人,先後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指看不到由香港自行立法在香港設立內地口岸區,按內地法律處理出入境及清關等事宜,違反《基本法》或「一國兩制」方針。

接納政府一方指這正體現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並確立香港和內地實施兩套不同制度,又認為「一地兩檢」,事實上有利於本港整體利益,這亦符合《基本法》原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作出決定,指「一地兩檢」安排合憲,對於申請一方指有關決定不適用於本港法律,又指有其他更好選擇,例如透過釋法作出規定。

法官認為,關鍵不是人大常委會採用甚麼方法,而是有沒有權這樣做,接納政府一方提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的報告,指國家憲法授權人大常委會,包括有權決定特定政策及安排是否符合《基本法》。

即使決定形式上不是釋法,但有同等法律地位,對內地機關及本港法院均有約束力,本港法院無權判斷在香港法律下是否有效。

至於申請一方質疑人大常委會作決定前沒有諮詢基本法委員會,法官認為人大常委會是審慎考慮後作決定,如果以為諮詢後會有不同結論並不現實,裁定政府勝訴,駁回全部司法覆核申請。

法官又補充,今次裁決不代表日後可在香港任何地方劃界實施內地法律,指「一地兩檢」是前所未有,在今次事例中屬必須措施,日後其他同類安排都要經逐一審視,不能一概而論。

法官又指,其中一名申請人梁頌恆,不必要地將立法會主席列為答辯人,下令他要代立法會主席付訟費。

其中一名申請人梁國雄,不認同判詞。

司法覆核申請人梁國雄說:「以前人大釋法是解釋一條法律,是有說明,清清楚楚地說,現在變成解釋一堆法律,總言之符合《基本法》。香港的法院是要用揣摩上意的方法,去令人大常委的說法變成聖旨,我覺得不是法治。」

他說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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