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稱無足夠證據就UGL事件檢控梁振英 廉署不再調查

發佈日期: 2018-12-12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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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完成調查前行政長官梁振英被指收取澳洲公司UGL款項,涉及貪污的投訴,律政司認為無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廉署亦不會再作進一步調查。

梁振英被指出任行政長官前,與澳洲公司UGL簽訂涉及五千萬元的協議,部分款項在他擔任特首期間收取。

廉政公署發表聲明表示,之前接到兩項投訴,分別是有關梁振英與UGL達成一份協議,並按協議收取款項,和涉及梁振英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被懷疑干預立法會就梁振英與UGL所訂協議的調查。

廉署說已完成調查,並就調查結果徵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兩人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

律政司隨後發聲明解釋,指證據顯示2011年年底,梁振英作為戴德梁行董事,與UGL就收購戴德梁行談判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是梁振英在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

戴德梁行知悉有關安排,而當時戴德梁行正面對財政困難,收購符合戴德梁行利益,而證據亦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有關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因此並沒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至於沒向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指,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出任特首前,與UGL所訂協議而獲得款項,故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對於周浩鼎提交立法會調查梁振英UGL事件的「專責委員會」,主要的修訂來自梁振英,律政司指修訂不會影響委員會正常運作,沒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律政司說不對兩人提出檢控,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廉署根據程序,將調查結果呈交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同意廉署毋須再作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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