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煽惑公眾妨擾案 戴耀廷指示威者行使憲法權利

發佈日期: 2018-12-1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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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九人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罪,首被告戴耀廷結案陳詞,指「佔中」示威者是行使和平示威自由的憲法權利,造成的阻礙是合理。

首被告戴耀廷讓他的律師團隊退出,轉為親自作結案陳詞。提到港人進行公民抗命,是要喚起香港和世界關注中央政府違背憲法的承諾,和破壞憲法責任。佔領示威者會不反抗,坐在馬路等候警察拘捕,又指希望佔領程度是合乎比例,相信造成的阻礙是合理的。

他指本案是關乎和平示威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權利。「佔中」是行使《基本法》保障的和平示威權利,原定在2014年10月1日舉行,参加者或會觸犯《公安條例》,但相信不會構成共同傷害,而佔用的空間在公眾假期是自由使用。

至於在宣布「佔中」當日,即2014年9月28日,分域碼頭街及夏慤道的示威者,是被邀請到「示威區」。戴耀廷認為,若警方沒封鎖通往「示威區」的道路,道路就不會被佔領,警方亦無需要施放催淚彈。他指警方必須為「示威區域」外造成的阻礙,以及之後發生的事負上責任。

戴耀廷又指,他們的罪應是在香港艱難時刻,敢於散播希望,不會為入獄感到懼怕和羞愧。

代表陳健民和朱耀明的大律師麥高義結案陳詞指,三名發起人原定在2014年10月1日舉行「佔中」,為期五日,但這個計劃最終沒發生。

而在9月28日宣布「佔中」一刻,整個計劃有根本性改變,成為學生領袖與三人的佔領計劃,因此控方不能證明,三名發起人預計的集會,會出現公眾妨擾;又稱三人一直無意圖造成長期佔領和干擾,亦不需要為其他人自發行為負責任。

而代表陳淑莊的律師指,陳淑莊呼籲更多人到添美道,人群可以是短暫停留行人路,未必會堵塞道路或妨礙公眾。

代表邵家臻的律師,指警方施放催淚彈,令到原本和平短暫的示威,變成長時間的佔領。

案件星期四繼續,將會由其餘被告,包括張秀賢的代表律師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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