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梁振英涉UGL事件發聲明 解釋不作起訴原因

發佈日期: 2018-12-12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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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發聲明解釋不作起訴原因。

律政司指,提出檢控準則,首先要視乎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是若有充分證據,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而現有證據顯示,於2011年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

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但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律政司認為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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