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煽惑公眾妨擾案 戴耀廷明日親自進行結案陳詞

發佈日期: 2018-12-1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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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中環」九人,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罪名案件,控方完成結案陳詞。

包括三名「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另外六名被告,分別被控「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控罪。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結案陳詞,指《基本法》保障公眾享有示威等憲法權利,但權利不能超越法例所允許的合理限度,就每宗個案而定,考慮包括示威程度、期限、時間和地點。和平示威的權利,不包括長期佔據馬路,甚至是紮營作長期逗留。又指公眾妨擾罪的元素,包括犯案者作出的非法行為,會對公眾造成損害,影響使用權利等。

例如在2008年,有示威者在青馬大橋示威,透過堵塞連接大嶼山的主要幹道,造成最大滋擾,而就本案而言,被告影響公眾的道路使用權,令公眾受損。就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宗罪,若證明有人有意圖煽惑他人妨害公眾安寧,以及觸犯刑法,已構成煽惑的控罪元素,不需要考慮被煽惑的人,是否有採取行動。

對於三名「佔中」發起人,另外被加控一項「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

控方指他們自2013年,宣布展開「佔中」時,已有清晰意圖要對公眾道路,造成非法及不合理的阻礙。

即使次被告陳健民承認,他們無法控制會有甚麼人參與或持續多久,但三人是預料到一旦「佔中」,就會對公眾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控方又認為,即使「佔中」最終在金鐘發生,但主題等方面,與原先計劃沒太大分別,三人仍是領導者。

至於立法會議員陳淑莊、邵家臻等六名被告,控方指他們在宣布「佔中」前後,多次呼籲示威者,包括留守和保護防線,已觸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

而首被告戴耀廷與律師團隊經過商議後,決定先讓團隊退出,星期三親自進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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