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規定疑犯如廁須上手銬 涂謹申稱警員須提高警覺性

發佈日期: 2018-11-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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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警方內部指引沒規定疑犯如廁時必須戴手銬。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指,判斷時會平衡保安及疑犯權利。

警員押送疑犯到醫院,或在醫院安排疑犯前往廁所時,據了解,根據警方內部指引,疑犯必須戴手銬。不過如廁時是否扣著手銬沒有明文規定,視乎能否維持有效監視等因素。

如果警方判斷有風險,據了解其中一種做法,是先將手銬連鎖鍊鎖在疑犯身上,並跟警員扣在一起。疑犯有一隻手可不上手銬。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指出:「如廁時需要看看廁所是否安全,及有沒有逃走路線。當他(警員)判斷是適宜,就會解開手銬讓他如廁,我們當然要平衡安全及在羈押下人士(權利)。」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就認為,警員同時要對疑犯背景有警覺性。

民主黨區議會(二)議員涂謹申說:「有些警員不會讓對方鎖門,你可半掩門,我不會看你,你有你的私隱。但我會斜斜地看你是否在;或者腳是否在;或者會否爬起;甚至用廁所板作武器。他走過一次,你抓回他,之後照應格外警惕留神。」

警方表示,2016及17年分別有六宗及四宗,犯人被羈押時逃脫的案件。

去年屯門警署,一名疑犯在報案室接受調查時,因為未有扣上手銬,突然衝出警署。而今年以來,暫時只有瑪麗醫院這一宗,警方說會檢討每宗案件,防止類似事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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