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醫療機構需領牌 陳肇始:病人及消費者更受保障

發佈日期: 2018-11-15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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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讀通過《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新例規定私家醫院和日間醫療中心等四類私營醫療機構,將納入新機制監管,預計超過二千間機構要申請。

鑑於現行對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範圍狹窄、不合時宜,加上近年發生多宗關於這類機構的嚴重醫療事故,政府去年中向立法會提交《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建議引入新規管制度。

新條例下,私家醫院和診所由原本需要註冊,變為與日間醫療中心及衞生服務機構一樣,都要領牌,政府估計共有大約二千間。有註冊醫生執業並提供醫療服務的美容中心亦受規管。

牌照申請會分階段展開,第一批是私家醫院。日後無牌經營這些醫療機構,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五年。機構持牌人要負全責,機構須委任一名醫務行政總監,負責日常管理。

不多於五名註冊醫生或牙醫營辦的執業診所,可申請豁免領牌,政府表示有大約三千間。另外,港大及中大開設的私營醫療機構,由於主要是教學和研究用途,亦不受規管。

針對私家醫院和診所收費不透明等問題,新例訂明私營醫療機構要公開要收費項目及價目。

對於私營醫療機構未能解決的投訴,新例建議設立獨立的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處理。條例本月三十日刊憲實施,而在機構獲發牌前,政府會有過渡安排。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說︰「刊憲當日,已投入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或診所及其營辦者,將來向衞生署署長申請牌照時,亦都可以在符合簡單條件後,獲發暫准牌照繼續經營。」

刊憲後才開業的私營醫療機構,就要申請正式牌照。衞生署會成立規管辦事處,負責執法。陳肇始說新例下,病人安全和消費者權益可進一步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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